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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将施行 鼓励发明创造

日期:2016-4-28(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将施行 鼓励发明创造

广西新闻网南宁8月30日讯(记者 潘晓明)8月30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条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于2012年8月12日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对激励创造作了六方面的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经费,用于专利资助和奖励、开展专利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促进专利创造、应用、保护和管理。三是编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项目,可能产生专利的,优先列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四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专利资助和奖励制度。五是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报酬。六是专利应当作为其发明人、设计人申报和评定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可以作为该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破格申报和评定相近序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

《条例》对专利应用作了五方面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拥有专利技术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实施;以政府财政资金安排的创业风险投资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投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二是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权入股、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三是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专利技术转移机制,指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之间加强专利技术的转移和许可使用。四是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优先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经费对专利技术产业化贷款项目进行贴息。五是自治区支持设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

《条例》对专利保护作了八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等便利条件。二是建立专利行政执法责任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对生产、流通环节的专利产品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及时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三是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四是明确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辖。五是明确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提交的材料。六是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法可以行使的调查取证职权。七是专利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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